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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海宋聘”商标异议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4-04-01 浏览量:33

北京云顶国际信通公司代理:“猛海宋聘”商标异议胜诉!

北京市云顶国际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委托,异议人施某某对被异议人郭某某经国知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第69493587号“猛海宋聘”商标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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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案,云顶国际提出异议申请理由及相关事实,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第69493587号“猛海宋聘”商标不予注册。

北京云顶国际信通观点—摘选说明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户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93587号“猛海宋聘”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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